发布日期:2017-05-25 来自:搜狐焦点网
经则水牌棚户区拆迁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SPM区块房屋拆迁征收工作。现就拆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组织召开动员会
地理位置
《东湖镇则水牌棚户区改造高层集聚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改善则水牌区域人居环境,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根据《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推行高层集聚安置的若干意见(试行)》、《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和高新区相关拆迁政策,结合则水牌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区域范围
东湖镇则水牌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
二、实施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二)依法征收与模拟搬迁相结合;
(三)实行高层集聚安置,鼓励货币补偿和市场化安置;
(四)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安置补偿方式
(一)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结合等方式。
(二)拆除非住宅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拆除国有土地上及城镇居民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绍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执行。详见本方案附件。
四、房屋产权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按以下原则认定
1、凡198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及“世居房”未经改建扩建的,按实际丈量面积认定。
2、1983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凭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1983年以来违法占地所建房屋已经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理的,按处理凭证认定。
4、其他可以认定的房屋合法产权凭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予认定
1、违法占地未经依法处理过的房屋;
2、建新房时按规定应拆未拆或应调剂未调剂的房屋(包括已发有土地使用证的);
3、少批多建部分的房屋;
4、临时建筑及其他不合法的建筑。
五、安置户型及安置人口认定
(一)安置户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按户确定和结算。
2、安置户型以农业户籍和在册人口为基础,遵照“房户一致”的原则,按批建房屋或申报登记时的人口以及户内自然增长人口(含非农)认定安置户型,不得随意分户。属于夫妻关系,虽户口分立或房产独立应合户。在办理安置房权证时,可按拆迁时的户内安置人口分套办理权证(应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办理分套立户手续)。
3、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分户析产手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所在村核准并经镇政府同意,按照分户前后人均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原则,可以办理分户析产手续。
①属于三代人的户型,且第三代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户内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且其中有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但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合户)。
4、在本村户口冻结前离婚,且离婚时具有依法分割的被征收房屋,可作单独户认定。
(二)安置人口的认定
1、以房屋动迁公告(或模拟搬迁公告)日,按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在册常住户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下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①原属本村在册户口的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②原属本村在册户口,因就读大、中专院校而户口外迁的学生(不含配偶及子女);
③原属本村在册户口,正在服刑的人员;
④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的其他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①已婚未育夫妇,但已持有准生证的;
②属于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③户内有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晚婚人员的;
④丧偶且无子女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增计一个人口。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①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货币化分房)或已拆迁安置的;
②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的。
六、产权调换安置结算办法
(一)安置面积
产权调换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保底四十、购买二十”。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靠档确定安置面积。属多户共有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2、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本户申请、村委会核准,可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给予保底安置;
3、被征收人每户可选择增加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
4、征收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无本区域户籍(自行买卖、赠与、抵押等未办理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除外)的合法房屋,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靠档确定安置面积,但不作保底安置。
5、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含保底安置面积)、靠档面积和购买面积合并的总面积确定套数、套型。
6、本区域实行高层集聚安置,安置房主要套型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160平方米六种。
(二)结算价格
1、被征收房屋按评估重置价结算;安置房等面积产权调换和保底安置部分的面积,以及实际交付时的单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套型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均按重置不变价(713元/平方米)结合安置房层次差价结算。
2、就近靠档20平方米内的部分和实际交付时单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套型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货币补偿基准价下浮20%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增加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部分,按货币补偿基准价下浮10%结算。
4、高层安置房的层次差价按中间楼层(奇数层按中间一层,偶数层按中间二层)以重置价为基准,每上下一层均按5元/平方米标准递增或递减(顶楼按次顶层层次差价计)。
5、被征收人有多套安置房的,结算时根据产权调换和靠档、购买面积的不同价格按相应比例分摊结算。
6、高层安置房公摊面积中的大堂、电梯井及前室、屋顶电梯机房(含楼梯)、第二部消防楼梯、管道井和屋顶水箱不计入安置房的结算面积,但计入权证面积。
7、自行车棚按房屋测量部门测定的面积,无管道的700元/平方米,有管道的6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
8、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装修物、附属设施等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应调剂未调剂的房屋按重置成新价值补偿。
七、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结算办法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保底安置面积作为结算依据。
2、结算货币补偿时,应先按货币补偿结算面积以实物安置方式进行虚拟产权调换结算找补;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应先确定实物安置套型面积后,余下的面积作为货币补偿款结算面积。
3、货币补偿款根据货币补偿结算面积按本区域同期基准价的120%结算,并结合上述虚拟产权调换结算找补款,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先支付货币补偿款,其他各项补助、奖励在安置房分配后一并结算。
货币补偿款结算公式: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面积(含保底安置面积)×基准价×120%-房屋产权调换补差款。
4、被征收人要求市场化安置并在一年内购置商品住宅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先按货币补偿款的30%支付市场化安置预购金,其余货币补偿款在商品房交房时凭交房通知或协议支付。在办毕新购房屋契税证、产权证后,按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住宅购置额小于货币补偿款的按实际购置额计)给予购房补贴:在高新区范围内购置新建的商品住宅按10%补贴;在高新区范围外越城区行政区域内购置商品住宅或其他二手住宅房屋按5%补贴。已全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5、可以靠档和优惠购买的面积不作为货币补偿结算面积,但可分别按基准价下浮率的优惠额给予补贴。
6、货币补偿基准价以每期房屋动迁公告日为时点,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参考被征收房屋周边地块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实际,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价格提出货币补偿基准价,报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基准价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一个月公布。
八、各类补助及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2元/平方米月标准计发,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安置后再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和市场化购置现房(含二手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计发6个月,市场化购置期房的按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计发18个月。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相结合的,按相应比例和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含)内的,每户按600元计发;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再按6元/平方米计发。搬家补助费均按2次计发。
(三)提前搬迁奖
按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时间提前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100元支付提前搬迁奖。
(四)网格签约奖
按照划定的网格,在规定期限内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的,每户奖励5000元。
九、实施方式
(一)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绍兴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东湖镇人民政府分块分期组织实施。高新区房屋征收办负责业务指导,区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对丈量评估、产权认定和补偿安置等情况由实施单位按程序告知被征收人,并将相关情况按区块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安置房分配方式按同批次拆迁分不同套型分别抽签分配。
(四)签约并腾空后,按基准价优惠购买的20平方米应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全额预缴;临时安置补助费先发放6个月,以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搬家费先按一次发放;其他补助、奖励及附属物、装修物等补偿在安置房分配后一并结算;全货币补偿户在签约并腾空后一次性全部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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